时间: 2025-05-01 08:45:48 | 作者: 除尘骨架
根据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恩施常顺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根据《沥青混凝土拌合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恩施常顺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建设的沥青混凝土拌合站位于恩施市板桥镇大山顶村铁厂坝组,项目用地面积6666m2,建筑占地面积3500 m2,总建筑面积3500 m2,主要进行沥青混凝土拌合生产线设施安装,沥青拌和站包括拌和楼主体、沥青储罐、导热油炉(锅炉)、石料(骨料)仓、矿粉仓、储油罐、集料输送及烘干除尘设施。配套操作室10m2、办公室230m2、设置封闭式骨料堆场100 m2、供配电、场地硬化等辅助工程,生产规模为年产3万吨沥青混凝土。本项目矿粉来自于项目南侧约1.1km恩施市赋兴建材有限公司石头地矿区建筑石料加工厂区内,运输距离较短,因此本项目不设矿粉堆场。本项目不设沥青混凝土成品仓,沥青混凝土在搅拌楼内搅拌完成后直接装车外售。项目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实际环保投资95万元。恩施常顺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委托湖北顿龙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其“沥青混凝土拌合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2020年1月14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以恩生环建评[2020]2号文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沥青混凝土拌合站于2020年8月投入调试运行。项目从立项至调试过程中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等。本次验收范围为沥青混凝土拌合站项目整体。
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业主提供的资料,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与环评阶段基本一致,未出现重大变更。
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各项环保措施得到落实,环保设施设备均安装到位。
项目生活废水经化粪池(60m3)处理后肥田处理;设备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各容积20m3)沉淀处理;沥青烟碱液吸收废水定期补充,无废水产生。
项目骨料干燥粉尘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引至高空有组织排放;导热油锅炉废气经10m高排气筒引至高空有组织排放;沥青搅拌废气经管道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碱液吸收+6m高排气筒高空有组织排放;项目采用QLB3000型沥青搅拌站成套设备,其整体防尘与防尘设计较为完备,物料干燥、沥青搅拌缸均为全封闭结构设计,对干燥滚筒粉尘、振动筛粉尘、搅拌缸粉尘均设有集气管道,以上含尘废气全部进入除尘系统;设置半封闭式厂房,减少了粉尘的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沥青烟无明显无组织排放。
项目实际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与基础之间采取弹性连接,采取减振措施,设置了半封闭式厂房;设置了实体围墙。
项目实际设置垃圾桶收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振动筛产生的废骨料不返回生产系统,回运至赋兴建材采石场加工后外售;除尘系统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部分直接回用来生产,另一部分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滴漏沥青及拌和残渣专人清扫收集后外售用于填路、筑路基使用;营运期布袋除尘器中的布袋委托厂家定时进行清洗及回收;项目调试运行阶段较短,目前未更换活性炭及导热油,未产生废活性炭、废导热油、喷淋废水焦油等危险废物,后期委托专人更换活性炭及导热油,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导热油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处置标准处理。
根据本次监测结果可知,项目正常调试运行阶段,厂界下风向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苯并[a]芘浓度均能满足《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浓度监控限值。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7.3、7.4,当排气筒高度的高度大于或者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者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新污染源排气筒高度若低于15m,其排放速率按7.3外推结果在严格50%执行。
本项目生产的基本工艺废气1#排气筒高度为6m,则苯并[a]芘排放速率标准值计算结果为:1.8×10-7×(6/15)2×0.5=0.1×10-7kg/h。根据监测结果可知,项目正常调试运行阶段,生产的基本工艺废气1#排气筒(搅拌机废气)排放废气中苯并[a]芘排放速率及浓度均能满足《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导热油锅炉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能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油锅炉标准;生产的基本工艺废气2#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浓度能满足《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根据本次监测结果可知,项目正常调试运行阶段,厂界西南侧外1m、东南侧外1米及东北侧外1米噪声昼间监测值均能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项目厂界西北侧噪声昼间监测值有所超标,超标原因为设施安装距离西北侧厂界较近,厂房未完全封闭,根据现场踏勘情况,西北侧环境现状基本为山体,无居民等环境敏感点,对周边声环境不产生噪声污染。
根据《国务院“十三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中相关规定以及“十三五”新增总量控制因子。建筑设计企业已通过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排污权交易买卖平台取得总量SO2:0.497t/a、NOx:2.1t/a。
根据监测报告计算,本项目实际有组织排放二氧化硫未检出,有组织排放氮氧化物为0.05t/a,能够很好的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建设单位设置了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环境保护规章制度齐全可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1、后续运营期若产生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严格按有关要求完善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资质单位处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项目各项手续齐全,较好的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表及其批复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该项目可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验收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30个工作日。社会各界如对本项目有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信函告知我单位。